原 告 丁仁鴻
被 告 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86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114年1月1日施行。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719,079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19,079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8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欠2,186元(計算式:3,186-1,000=2,18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