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金瀧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東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