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文仁
債 務 人 王秉宏
蘇宥靜
一、
債務人王秉宏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蘇宥靜應向
債權人給付6,6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王秉宏、蘇宥靜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