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兩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7,77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532,32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