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蔡宏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消費借貸契約,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並補正提示日期,聲請人於115年4月1日聲請改以本票之票款請求權為請求基礎,惟未提出本票原本,且其陳報係以Line提示本票,非現實提示,不生提示效力,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