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峯桀
蘇文男
一、
債務人蘇峯桀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6,04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6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蘇文男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蘇峯桀應向
債權人給付3,853,86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蘇文男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蘇峯桀應向債權人給付3,834,66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蘇文男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蘇峯桀應向債權人給付32,257元,及其中30,586元部分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3%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蘇峯桀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蘇文男負清償責任。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