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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債  權  人  楊靚瀠  
債  務  人  伍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05號
編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4年3月13日
150,000元
HWA0000000
114年3月13日
002
114年5月14日
90,000元
HWA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003
114年7月13日
150,000元
HWA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004
114年7月19日
1,000,000元
HWA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005
114年7月25日
1,000,000元
HWA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006
114年7月26日
500,000元
HWA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007
114年8月14日
1,090,000元
HWA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008
114年12月13日
1,060,000元
HWA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