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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志彬(兼楊景焰之繼承人)


            楊雅惠(即楊景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雅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景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楊志彬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