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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逢芃即林群喻(兼蔡雅鈴之繼承人)


            林卉馨(即蔡雅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卉馨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雅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林逢芃即林群喻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6540元
林卉馨(即蔡雅鈴之繼承人)、林逢芃即林群喻(兼蔡雅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86540元
林卉馨(即蔡雅鈴之繼承人)、林逢芃即林群喻(兼蔡雅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6540元
林卉馨(即蔡雅鈴之繼承人)、林逢芃即林群喻(兼蔡雅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