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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添富  

            蔡瑛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8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612元
許添富、蔡瑛哲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4月01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1612元
許添富、蔡瑛哲
自民國115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612元
許添富、蔡瑛哲
自民國11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