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林宥希
丁大鈞
一、
債務人林宥希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5,68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宥希應向
債權人給付6,95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9%計算之利息。
四、如對林宥希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丁大鈞負清償責任。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