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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周寅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531元,及①其中68,061元部分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77%計算之利息、②其中31,720元部分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4%計算之利息,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5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