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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余孟修  
債  務  人  廖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佳雯、廖國盛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廖國盛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首揭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廖國盛請求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92元
廖佳雯
自民國114年09月29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3992元
廖佳雯
自民國115年0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92元
廖佳雯
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