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曉菁
債 務 人 陳冠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及自民國(以下同)115年02月06日起至115年03月06日止,
按年息9.9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03月07日起至115年12月06日止,
按年息11.904%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5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