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友議
林綉婷即林玉崑之繼承人
林綉菁即林玉崑之繼承人
林宛靜即林玉崑之繼承人
林怡妙即林玉崑之繼承人
林雅萩即林玉崑之繼承人
林雅莉即林玉崑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林綉婷、林綉菁、林宛靜、林怡妙、林雅萩、林雅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玉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林俊狄、林蔡麗味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6,34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