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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原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依伶  
代  理  人  胡高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妍容即嘉芳農產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妍容即嘉芳農產行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所提出之收費清單皆非相對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5月19日、115年5月21日通知提出本件實際債務人為相對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15年5月21日、115年5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因督促程序係屬非訟性質,本院僅得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為形式審查,然本件依形式審查無法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有何債權債務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