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曾淑緣、曾煥興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淑緣、曾煥興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聲請人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報紙之影本,
惟並未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