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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珠  


債  務  人  張家毓  


            張心瑜  


一、債務人張家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24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72%(目前用利率為年利率1.195%)計算之利息,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309%加一成即以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即以3.9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9708%計收違約金,如上開規定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如對張家毓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張心瑜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