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戴俊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15年3月20日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