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璧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伍萬零壹拾肆元自民國11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