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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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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許斯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76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38號
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001
165元
114年7月20日
002
177元
114年7月20日
003
185元
114年9月20日
004
208元
114年8月20日
005
265元
114年7月20日
006
268元
114年7月20日
007
299元
114年7月20日
008
323元
114年7月20日
009
321元
114年7月20日
010
329元
114年7月20日
011
352元
114年7月20日
012
402元
114年7月20日
013
399元
114年8月20日
014
402元
114年7月20日
015
442元
114年8月20日
016
470元
114年8月20日
017
520元
114年8月20日
018
535元
114年8月20日
019
715元
114年7月20日
020
808元
114年8月20日
021
991元
114年7月20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