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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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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陳勤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775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44號
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001
740元
114年11月10日
002
820元
114年11月10日
003
1,332元
114年11月10日
004
1,508元
114年11月10日
005
1,840元
114年11月10日
006
1,886元
114年11月10日
007
2,910元
114年11月10日
008
3,226元
114年11月10日
009
3,368元
114年11月10日
010
4,328元
114年11月10日
011
5,428元
114年11月10日
012
6,129元
114年11月10日
013
9,734元
114年11月10日
014
1,391元
115年1月10日
015
1,770元
115年1月10日
016
2,957元
115年1月10日
017
5,780元
115年1月10日
018
1,628元
114年12月10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