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債 務 人 劉玉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31,534元,及其中27,397元部分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5%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370元之懲罰性
違約金。
四、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聲請人請求
懲罰性違約金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違約金不屬於應付利息之債務,無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息之
適用,該請求利息之部分駁回。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