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宥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849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18,973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6,848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7,354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5,906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