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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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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吳佳育即吳文和之限定繼承


            許佳逢即吳文和之限定繼承人


            吳叔靜即吳文和之限定繼承人


            吳瑞美即吳文和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194元,及自民國98年3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務人吳金芳即吳文和之限定繼承人住所設在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