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中志
吳叔靜即吳文和之限定繼承人
吳瑞美即吳文和之限定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194元,及自民國98年3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債務人吳金芳即吳文和之限定繼承人
住所設在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