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証喬
阮碧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09月26日至115年01月07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115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