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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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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曉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欣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