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呂建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
非為一定之金額,依上述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