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毓珉即黃良傑之繼承人
黃亮豪即黃良傑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良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5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