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01元
林采穎
自民國115年06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262108元
林采穎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9%
003
新臺幣469762元
林采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62108元
林采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469762元
林采穎
自民國115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