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08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許淑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淑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依
聲請狀所附之
債權讓與明書載明事項,
顯有複利請求及
違約金請求
遲延利息之虞,故請釋明向
債務人請求本金42,496元及308,027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15年7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