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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廖真慧  

            尤泓文  

一、債務人廖真慧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真慧、尤泓文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真慧、尤泓文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