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真慧
尤泓文
一、
債務人廖真慧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真慧、尤泓文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真慧、尤泓文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