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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張勻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債權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全字第17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4年度司全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