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彭國禎
相 對 人 彭憲臨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
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113年度司全字第1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債務人以113年度司全字第1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