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9號
上
聲請人陳報阜安生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
債權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另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
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
惟仍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
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阜安生技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5號陳報
清算人就任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現因阜安生技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13日清算完結,
爰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准予備查清算完結
云云。
三、查
聲請人係於115年4月10日就任為阜安生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6月10日、11日、12日三日登報公告催告債權人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是依聲請人刊登新聞紙之日加計3個月,其債權人申報債權
期間應至同年9月12日始行屆滿,目前仍在申報債權期間內,
難認清算事務已經終結。故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聲請准予備查,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日後再行陳報清算完結時,應注意是否能於就任清算日期(115年4月10日)起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如無法完結,清算人應附理由聲請清算展期,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
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