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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0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803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簡宏興  

            李金妹  
            羅翎甄即羅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人簡宏興住所係於新北市板橋區、債務人李金妹、羅翎甄即羅美琴住所係於桃園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3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