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29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宜錡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
債務人對
第三人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下稱
系爭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核發
扣押命令後,第三人聲明
異議系爭薪資債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7768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是依
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