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663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嘉暄
債 務 人 廖素綿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債務人陳榮宗對第三人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廖素綿對第三人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