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67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紅螞蟻印花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一誠
人
債 務 人 劉秋杏
黃敏慈
黃漢川
邱憲武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劉秋杏對
第三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並聲請調查債務人張一誠、劉秋杏、黃敏慈、黃漢川、邱憲武之保險契約資料,
惟此屬已指明應執行標的物之情形,
揆諸首開規定,應由第三人之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