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88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丁兪文即丁麗娜
林意龍
睿皇工業有限公司即叡成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林淑芬
黃正忠
陳生報
洪拓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丁兪文即丁麗娜對
第三人美商悠樂芳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紅利等所得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丁兪文即丁麗娜、林意龍之勞保、郵局、人壽保險等資料,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