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聲字第34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執行費強制執行事件,
債權人
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139,02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
求償於債務人者,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執字第30987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審查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