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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鄧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3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90,000元、②3,110,000元,自①114年10月27日、②114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305,893元、②2,928,4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3月4日雲院仕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1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5年3月6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貞寮

551
99.51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貞寮

566
708.08
36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範圍

001
28
貞寮段551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48.87
二層59.25
三層42.48
四層12.74
163.34
陽台
18.03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