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鄧國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3年1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13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90,000元、②3,110,000元,
詎自①114年10月27日、②114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305,893元、②2,928,406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
暨約定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3月4日雲院仕
非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1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5年3月6日送達相對人,
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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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48.87 二層59.25 三層42.48 四層12.74 | | | | |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