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富程
相 對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富岳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威達
關 係 人 王進強
陳坤章
陳坤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關係人陳坤興、陳坤章、王進強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及同段353-1地號土地,為自已及關係人富岳興開發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6,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3年6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於113年11月5日變更以附表編號1、2、4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義務人變更為相對人,亦經辦妥登記在案。
復於114年1月23日變更以附表1、2、3、4所示不動產為擔保,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富岳興開發有限公司、王進強、陳坤章、陳坤興與
第三人蘇威達、黃郁富於113年6月27日簽發、面額14,269,350元之
本票1紙,
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8,864,540元未獲付款。另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富岳興開發有限公司、王進強、陳坤章、陳坤興與第三人蘇威達、黃郁富於114年1月15日簽發、面額5,056,920元之本票1紙,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4,672,440元未獲付款等語,
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4月23日雲院仕
非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35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
惟相對人、關係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8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但書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