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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育詩  
相  對  人  林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6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11日起至134年1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4年1月17日邀同第三人林信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400,000元、②2,000,000元,自114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023,607元、②814,8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4月27日雲院仕信決115年度司拍字第4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5年4月28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4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西螺鎮
漢南

903-54
40.64
全部

002
雲林縣
西螺鎮
漢南

903-66
57.45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42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範圍

001
335
漢南段903-54、903-66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
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車庫
一層62.15
二層67.43
三層67.43
四層26.27
223.28
陽台
15.95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