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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謝紋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蔡奇佑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7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債務人蔡奇佑於107年7月25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自115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56,34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期付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5月18日雲院仕信決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中正一

940
48.33
全部
重測前:斗六段38-244地號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範圍

001
771
中正一段940地號
雲林縣○○市○○街00號
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一層26.70
二層44.04
騎樓12.27
83.01


全部
重測前:斗六段2867建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