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陳俊丞  
相  對  人  李坤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昶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耀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2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債務人昶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耀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15日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陳昶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自114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目前尚欠聲請人5,128,43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保證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5月26日雲院仕信決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台西鄉
明德

912
3141.46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