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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秉橙  
相  對  人  郭明田  

            郭王錦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明田、郭王錦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附表土地編號1至2及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6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郭明田於113年3月27日以附表土地編號3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相對人郭明田、相對人郭王錦綢於113年11月14日共同簽發、面額4,014,000元之本票1紙,屆期經提示後尚有3,332,500元未獲付款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6月25日雲院仕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74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7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竹圍子

970
 63.00
全部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竹圍子

972-1
2974.00
10000分之979

003
雲林縣
虎尾鎮
三合

461-1
227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74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範圍

001
525
竹圍子段972-1地號
雲林縣○○鎮○○0○0號
2層加強磚造,農舍
一層 88.42
二層101.72
騎樓 15.96
電梯樓梯間7.26
213.36
陽台
13.30
全部


附註:
一、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