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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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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高吳採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高玉菁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5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後於107年4月19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440,000元,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8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自115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19,6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8月4日雲院仕信決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函通知相對人高吳採屏、債務人高玉菁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均於115年8月5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高林北

718
14.12
全部
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163-23地號
002
雲林縣
古坑鄉
高林北

719
37.37
全部
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163-17地號
003
雲林縣
古坑鄉
高林北

720
101.08
全部
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164-8地號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範圍

001
39
高林北段718、719、720地號
雲林縣○○鄉○○000號之2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69.39
二層69.39
三層69.39
電梯樓梯間10.69
218.86
二層陽台
三層陽台
9.10
9.10
全部
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239建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