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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監宣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監宣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坤進  
關  係  人  邱宛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邱宛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邱于芳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A02負擔。
  理 由
一、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第1098條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前經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23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A02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之母即被繼承人邱于芳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被繼承人邱于芳之繼承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上,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聲請選任關係人邱宛儀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之戶籍謄本、關係人邱宛儀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已開具完成並陳報本院等情,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監宣字第39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認為真實。而兩造同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繼承人,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顯與受監護宣告人有利害衝突,揆諸前揭規定,不得代理,自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㈡本件被繼承人於115年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林旭宇,依民法第1141、1144條規定,其應繼分各為3分之1,此有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林旭宇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與115年5月18日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核受監護宣告人所分得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62,279元,並未低於其法定應繼分價值,客觀上對受監護宣告人並無不利。又關係人邱宛儀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姨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事件中,並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其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此有關係人邱宛儀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是本件如由關係人邱宛儀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從而,就受監護宣告人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邱宛儀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1條第1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復為成年人之監護所準用。基此,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及特別代理人即關係人邱宛儀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件時,應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維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倘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人時,應負賠償之責,特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土地/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繼承人及取得範圍
1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557.60
1/18
A01:全部
2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84.02
A01:全部
3
房屋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0000號

A01:全部
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所在
金額(新臺幣)或數量
繼承人及取得範圍
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0
68元
林旭宇:全部
2
存款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
36元
林旭宇:全部
3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00
68,125元
A01:60,225元
A02:7,900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虎尾科技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
616,478元
A02:全部
5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
942元
A01:全部
6
存款
連線商業銀行總行000000000000
371元
A01:全部
7
存款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後埔分部00000000000000
137,901元
A02:全部
8
存款
斗南鎮農會0000000000000000
27,523元
A01:全部
9
存款
大埤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
55元
A01:全部
10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108元
林旭宇:全部
11
其他
電子支付帳戶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295元
林旭宇:全部
12
其他
電子支付帳戶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68元
林旭宇:全部
13
其他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被保險人-林旭宇)
32,865元
林旭宇:全部
14
其他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被保險人-林旭宇)
23,816元
林旭宇:全部
15
其他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WVA017710(被保險人-A01)
7,541元
A01:全部
16
其他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被保險人-林旭宇)
9,943元
林旭宇:全部
17
其他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東分行邱于芳溢繳款
8元
林旭宇: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