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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相  對  人  吳冠誼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而票載發票地在雲林縣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22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未屆到期日之本票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306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4年12月16日
28,000元
115年2月15日
115年2月15日
00000000000

002
114年12月16日
28,000元
115年3月15日
115年3月15日
00000000000

003
114年12月16日
28,000元
115年4月15日
115年4月15日
0000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